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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发布日期: 2009-06-2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297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指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规定指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规定指出,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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