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机关公务员钱某于2008年5月因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同年6月,钱某在处分期内又发生了新的违纪行为,对此是将刚作出的处分决定撤销,再将前后两次违纪合并处理重新作出处分决定,还是仅针对新的违纪行为另外进行处分?处分期限应如何把握?[答]我们认为,对于钱某在2008年5月所受处分,除有法定事由外,不能撤销,对于钱某在处分期内新发生的违纪行为应当另外作出处分决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摘自中纪委《审理参考》第6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