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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期间又违纪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09-11-1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743
[问]行政机关公务员钱某于2008年5月因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同年6月,钱某在处分期内又发生了新的违纪行为,对此是将刚作出的处分决定撤销,再将前后两次违纪合并处理重新作出处分决定,还是仅针对新的违纪行为另外进行处分?处分期限应如何把握?[答]我们认为,对于钱某在2008年5月所受处分,除有法定事由外,不能撤销,对于钱某在处分期内新发生的违纪行为应当另外作出处分决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摘自中纪委《审理参考》第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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