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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中关于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09-07-2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850

 [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中关于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的具体规定有哪些?[答]:(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二)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发布。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三)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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