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用户登陆:
用户名
密码

近期,本网站《廉政视频》栏目正在播出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旅游局等单位联合拍摄制作的10集电视系列片《金陵廉史文化游》,全片纵古论今,寄思于景,以“景”承“廉”,以“史”寓“廉”,既是一部赏心悦目、视觉冲击力强的纪实风光片,又是一部主题鲜明、内涵深刻,集历史性、故事性、观赏性于一体的廉政宣传片,欢迎大家点播观看。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顾问
 
  无标题文档
字号: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中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09-06-1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494

[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中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答](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2、主管单位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第(一)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上述第(二)条处理。(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上一篇  事后行为如何认定?
下一篇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中有关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有哪些
 
 
 
 
 
版权所有:中共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京市监察局
联系方式:025-83638545  E-mail:njxjs@nj.gov.cn

苏ICP备05010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