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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政府廉政勤政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发布日期: 2010-02-0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93
  在中国监察学会召开的2009年度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推行行政问责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对进一步推行行政问责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会代表认为,《暂行规定》是加强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推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权力运行特点,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使《暂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在纪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推行行政问责制,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必要措施,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政府廉政勤政建设。
  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与会代表在发言中对各地开展行政问责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形成了不同类型的问责制度。截至目前,有25个省级政府、40个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颁布了实施问责制的指导性意见和规章制度。按照问责对象的不同,各地问责制度主要有三类:一是以党政领导干部为对象的问责制度,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云南省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等。二是以行政首长为对象的问责制度,如《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等。三是以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对象的问责制度,如《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

  明确了问责的主要内容。关于问责主体。在规定有权实行行政问责的机关问题上,有的是采用狭义的问责主体,有的是采用广义的问责主体。狭义的问责主体是行政机关内部的问责主体,也就是同体问责的主体,一般以行政监察机关为主,或由行政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的多个执法机关和部门。广义的问责主体除包括同体问责的主体外,还包括异体问责的主体,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等。

  关于问责对象。有的规定仅限于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有的规定既包括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也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还有的规定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如《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纳入了问责对象的范围。

  关于问责事由。有的规定按行政问责对象本身的问题来列举问责事由,如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不严格依法执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以及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有的规定按行政行为的类型来划分问责事由。还有的规定则按责任性质来设定问责事由,如决策失误类、违法行政类、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类、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类、治政不严、言行失检类等。

  关于问责方式。各地在规定问责的手段和方式方面也有不同,主要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有的还包括行政赔偿和经济处罚。

  关于问责程序。各地规定的问责程序主要有: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申诉、复查等。有的对问责复出的程序作了规定。部分地区还明确了问责的期限,如《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规定,问责要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做出问责决定。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公开问责处理结果、增强问责透明度等内容。

  与会代表认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工作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工作不规范。各地在推行行政问责制工作方面发展很不平衡,对问责主体、对象、事由、标准的界定很不一致,问责方式和程序也不够规范。二是行政问责制的法规建设滞后。行政问责制的相关制度规定比较零散、薄弱。有的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三是部门职责权限不清,岗位职责不明。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实践中难以分清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进一步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和建议

  与会代表认为,推行行政问责制涉及面广、面临情况复杂,必须从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权力运行特点出发,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大家认为,这是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职责设定、目标管理、行政监督、绩效评估、行政问责”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责任体系。要理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合理划分党政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责任权限,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并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作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厘清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负的责任,使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规范化。

  明确问责主体。有一些代表提出,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作为问责的决定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问责的主办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法制办、党委办、政府办等作为问责的协办机关”。在加强同体问责的同时,要强化异体问责,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要加大人大在问责中的作用,通过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和责任人引咎辞职制度等,增强人大问责的力度。

  拓宽问责事由。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不同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考评标准的差异,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使问责事由尽可能涵盖全面又兼顾个别,使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无论是集体领导责任还是领导者个人责任、行政首长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应当纳入行政问责的范围。

  规范问责程序。建立严密的问责程序是行政问责制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要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问责程序,明确规定问责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各个环节,保证问责工作的有序进行。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将问责启动、问责过程和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开,保证人民群众对问责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落实,保证问责的公开公正。

  突出问责重点。要根据行政权力的特点,抓住事关全局、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实行问责。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的问责:一是对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进行问责。二是对公共资金使用不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进行问责。三是对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及教育乱收费案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问题进行问责。

  明确问责复出的条件和程序。要综合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个人对问题的认识以及一贯工作表现等,规定问责复出的条件和程序。对于有重大过错并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重新任用;对于有轻微过失并未造成公共利益损害、且确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应严格考察后酌情任用。

  把行政问责与绩效评估紧密结合起来。绩效评估是行政问责制的重要基础,绩效评估结果是实行行政问责的可靠依据。要科学确定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与职务晋升制度挂钩,使工作人员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与对工作的负责结合起来,增强行政问责制的有效性。(来源:摘自《中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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