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出台的中纪委五次全会会议公报,未将此前呼声最高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其中。关于官员财产报告的表述,此次的《公报》基本沿用了去年9月19日发布的中共第十七届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公报:“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也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经过不断的实践与改进,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而在我国,相关的探索和试验也在不断地进行中: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但一直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申报内容“不向社会公布”;2001年6月,《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出台,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2009年1月,浙江慈溪市在全国率先施行“廉情公示”,向社会晒出700名官员的资产家底;2009年2月,新疆阿勒泰地区也对外公布了近千名官员的财产情况。可以说,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准备这项工作,但为何迟迟未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究其原因,不外乎有这么几点:认为官员财产申报牵涉面过广,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官员也是公民,也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仅仅依靠官员自觉申报很难有实质性的作用;目前的立法条件还不具备、不充分。
世间没有任何事情是一蹴而就的,也没有任何事物是十全十美的,既然人人都觉得这个制度很好,就应该真正将其推行下去。如果你总是不动手实践,总是有太多的顾虑,总是畏步不前,那反腐败制度的出台就永远是水中花、镜中月。只要我们在经过充分的研究后,以审慎的态度进行尝试,充分考虑之前出台政策的不足和弊端,在申报主体方面进一步明确,在申报范围方面进一步扩大,在登记机关方面明确独立机构,在追惩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则制度反腐的效能一定能够逐步显现。
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透明是腐败的克星,监督是反腐的利刃。当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再一次吹响反腐倡廉工作的号角,掀起新一轮反腐“高压态势”的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那柄一直以来始终高悬于腐败分子头顶之上的达摩利克斯之剑,终有落下的一天。(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