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要对派驻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落实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市纪委、监察局将首先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目前,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已全部实行统一管理。但由于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实行时间并不长,有许多问题还需要在体制上和机制上进一步明确,无论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江苏省及省内其他兄弟市纪委、监察局,还是其他省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目前大多数仍然是干部人事由纪委、监察局管理,工资、福利等仍由驻在部门负责。因此,我们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派驻机构的业务和干部的统一管理工作,以后待时机成熟,再将财和物等方面逐渐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