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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们从本期开始推出好制度点评专栏,选择基层出台的好制度进行介绍和点评,目的是鼓励创新,相互启发,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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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制度点评第二期:关于白下区《党代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党代表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点评
[发布日期: 2009-09-0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271

好制度

 中共南京市白下区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2007年9月14日) 白委发〔2007〕36号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推进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全区各级党组织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区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发展原则。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大局,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参与党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营造又好又快发展的政治环境。
  2、依法依纪原则。严格遵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其他党内法规,把握实施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全面真实原则。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难点问题,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
  4、积极稳妥原则。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科学安排,规范操作,稳步推进;既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又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
  三、主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重点公开的内容:
  1、区党代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2、区委全委会研究决策三个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等情况;
  3、区委常委会向区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4、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在岗履职及分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5、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涉及其切身利益问题的目标、措施、办理及落实情况;
  6、违反本单位有关纪律规定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7、党员发展情况,包括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情况,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8、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
  9、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四、公开形式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
  1、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
  2、召开情况通报会或报告工作;
  3、安排区党代表列席会议;
  4、设立党务公开栏;
  5、建立电子党务,借助党建网站设立党务公开网页;
  6、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的其它公开形式。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从讲党性的高度,增强抓好党务公开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
  2、精心安排部署。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党务公开的宣传发动、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等由各级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对于把握不准的内容,向上一级党组织逐级上报,按有关权限进行把关。
  3、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党员群众宣传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统一党员群众的思想。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宣传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公开、透明的工作氛围,促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4、有效实施监督。各级党组织可采取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等形式,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处理结果、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党员群众。

 

中共南京市白下区委
关于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7年11月9日修订) 白委发〔2005〕3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促进党内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内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关于开展区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为根本,以提高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为核心,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任期制,逐步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党内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增强地方党委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规范和机制创新,探索和完善党代会和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内容、形式和途径,构建区委领导核心突出、党内决策科学、权力配置合理、民意渠道畅通,民主监督有力、党代表作用充分发挥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区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与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建立明晰的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权力和责任机制;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建立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的促进与保障机制;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建立规范完善的党内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密切与党员群众的联系,建立民意通畅的反应和处理机制;增强党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建立不断提高党代表水平的推进机制。围绕建立上述“五项机制”,按照制度先行、讲求实效、循序渐进、开拓创新的原则,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党代会常任制工作,切实使这项工作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党内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带动全区党建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二、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建立明晰的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权力和责任机制
  理顺“内三会”、“外三会”的关系,确立党代会在全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必然要求、重要内容及有效途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代会,积极探索党代会的职能、议题、会议的召开方式方法以及表决形式等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党代会在全区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真正确立其作为本地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地位。
  (一)理顺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的权力配置关系,使党的领导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一是界定清楚各自职权。党代会作为全区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负责决定三个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任务等。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区委的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代会决议、决定,就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党建方面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等。常委会是区委日常议事和决策机构,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等。二是明确权力授受关系。党代表由选区党员选举产生,要向选区党员负责;全委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要向党代会负责,每年定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要向全委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全委会、常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理顺党代会与人代会、政协会的关系,使党的主张更好地成为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每年一般先安排召开党代会,坚持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重大问题经过党内酝酿决定后,再召开人代会、政协会审议,人代会、政协会要充分体现党代会的精神,将党的意志通过人代会、政协会成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意志。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人大行使决定重大事项和履行监督等职责和权力;坚持“协商先于决策”,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大问题决定前区委加强与区政协的沟通联系,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建立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的促进与保障机制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保证党代表在党代会期间及闭会期间作用的发挥,是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制度。党代表的任期与党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一届五年。党代表常任制要着眼于“常任”的特点,尊重和维护党代表的合法权益,结合区委各阶段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和挖掘党代表的政治资源和智力资源,为促进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先进作用。围绕带头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积极引导党代表做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的模范,勤奋高效、服务群众的模范,弘扬正气、廉洁自律的模范,在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为民办事、工作能力等方面充分体现先进性。
  二是参谋作用。采取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管理,为区域各项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发挥决策参谋作用。
  三是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党内工作监督中的主体作用,把党代表的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
  四是桥梁作用。党代表要加强与党员群众的联系,在党组织、党员与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实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
  同时,要建立健全党代表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明确党代表工作的目标与要求、权利与义务、内容与方法,激发党代表认真履职的政治热情和创新活力。加强党代表届中管理,研究制定党代表行权、党代表辞职和补选、党代表资格暂时停止和终止等有关规定,不断促进党代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增强党代表的权威性和责任感。
  四、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建立规范完善的党内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力重要所在,也是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要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切实把党代表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落实到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工作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使区委的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决策的执行落实到位,党内监督更加广泛有力,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决定得到更好的落实。
  (一)规范党内民主决策和执行程序。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和常委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分级负责的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各级按照职责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作决定前,要征求各方面意见,酝酿协商,形成决议、决定的草案。然后,召开正式会议对议题展开讨论,选择不同的方式对议题进行表决。区党代会作出的决策,由区委全委会组织实施;区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区委常委会负责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各方依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区委支持各方按责执行决策,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二)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要充分发挥常委、委员、党代表在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有效扩大其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对涉及全区范围的重要决定、重要政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建立健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三)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区纪委向党代会负责的体制,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促进党代会决策执行中的监督主导作用。党代表团和党代表要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对党代会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促进区委其他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保障和维护党员权利与义务进行监督。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务和决策信息公开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增强党内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群众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以发展党内民主为核心,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党组织的工作,通过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科学民主的决策方式、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着力提高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等形式和途径,促进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显著增强,党员队伍自身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实现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和党组织内部的和谐。
  五、密切与党员群众的联系,建立民意通畅的反应和处理机制
  人民群众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要把保持党代表、区委委员、常委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不断提高其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提高在党员、群众中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使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一)切实了解和维护群众的利益需求。党代表一方面要自觉深入到党员群众中,真诚倾听党员群众呼声,真实反映党员群众愿望,真情关心党员群众疾苦,把基层的首创精神、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上来,为区委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使区委的决策更加体现基层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要积极向基层党员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员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疏导情绪,引导方向,使党代表真正成为党员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工作生活的指导者。
  (二)切实在发展、富民中为群众办实事。坚持以民为本、执政为民,党代表要把为党员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作为工作重点。组织和带领党员群众又好又快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开展党代表联系结对党组织活动、实行党代表提案等有效形式,督促和协助上级为群众排忧解难,建立和拓宽“群众有呼声、党代表有回应”的问题处理渠道。
  (三)切实加强联系群众制度建设。以制度抓落实是从根本上防止党代表脱离党员群众的治本之策。通过区委委员联系代表团、党代表联系社区和党员群众、党员联系责任区和群众等形式,形成党组织、党代表、党员和人民群众相互联系、互为依托的工作格局,构建以区委为核心、以党代表为桥梁的联系党员群众的网络,使党代表联系群众、服务社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富有实效。
六、着力增强党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建立不断提高党代表水平的推进机制
党代表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党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也是当前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保证。把提高党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议党议政能力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党代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党代表自觉提高素质、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从而带动党代会常任制工作扎实开展。
  (一)完善民主选举党代表制度。按照党内民主选举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确定名额、科学划分选区、改进提名方式、扩大差额比例、优化代表结构等方式,从制度设计、程序规定等方面,保证党代表的选举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从而形成规范完善的党内选举运行机制,为增强党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夯实基础。
  (二)加强对党代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建立党代表教育培训制度,以基层一线的党代表作为培训重点,开展理论教育培训和实践教育培训,采取举办党代表培训班、开展“党代表团例会日”活动、召开专题研讨会、组织调查研究等形式,提高培训效果。开展党代表述职活动,述职从党代表当选的第二年起,任期内党代表述职不少于一次。通过党代表向所在代表团、本选区的党员或其他有关会议进行述职,使党代表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增强其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党代表的公信度。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其党性修养、理论和能力水平。
  (三)建立党代表自我提高的激励机制。开展优秀党代表、优秀提案评选等形式多样的争先创优活动,定期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党代表团、党代表进行评比表彰,增强党代表意识,激励党代表积极主动参与试点工作,促进党代表在广泛参与中达到自我提高的目的。
七、切实抓好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党的执政之基,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党内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党组织应围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这一实际情况,统一思想,切实支持和参与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建立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有关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情况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分析研究,指导该项工作的开展。建立区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作为区委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日常工作以及党代表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区政府定期划拨专项工作经费,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新举措,广大党员群众中对其存在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要利用宣传栏、新闻报道、工作简报、常任制网站、召开座谈会、组织代表培训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宣传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取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学习、宣传,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使党代表积极参与常任制工作,一般党员及群众了解关心常任制工作,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大胆创新,稳步推进。要立足本区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借助多方的力量,找准本区开展常任制试点工作的定位,既学习借鉴全国各地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又不生搬照套,努力形成工作特色。要立足区情,求真务实,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互相支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区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要针对阶段性的工作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逐步建立健全激励和考核机制,努力造就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群策群力、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局面。

 

白委发〔2009〕45号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白下区代表大会
代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组、党(工)委,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将《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白下区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白下区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白下区代表大会
代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内民主,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的党内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参加经济建设和各项重大活动的自觉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党代表监督主体范围为区级党代会代表。
  第二章 监督对象
  第四条 党代表监督的主要对象是:
  (一)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
  (二)区管领导干部;
  (三)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五条 党代表通过视察或调研,了解全区范围内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情况,反映所在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党代表监督的重点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基础,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代会、纪委全会以及党委、纪委重要决议、决定情况;
  (二)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
  (三)涉及党的组织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五)执行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情况;
  (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七)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八)政府机关、街道和基层站所处理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党代表的监督权利:
  党代表在大会召开期间,依据党章等党内有关规定享有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职责。在党代表任期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利:
  (一)有权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区纪委就经济、社会、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区委和区纪委的安排下听取区委、区纪委的工作报告,并对区委、区纪委的年度工作进行评议;
  (三)有权了解和参与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重要党务活动。街道和部门党组织在研究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会议时,一般应邀请本单位党代表列席会议,接受党代表对决策过程的监督;
  (四)党代表有权对所有监督对象工作履职情况和执行区委、区纪委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八条 党代表的监督义务:
  (一)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如实地向党组织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
  (二)有根据地向党组织提出对监督对象的批评意见,指出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检举违纪违法事实;
  (三)积极参与区委、区纪委组织开展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并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每年1-2次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党组织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五)必须正确履行职责,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干预被监督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询问和质询
  第九条 党代表就特定问题向有关监督对象进行询问,被询问人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询问人对被询问人所作说明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质询。
  第十条 询问、质询采取口头、书面和会议三种形式。党代表初次提出询问、质询,一般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应署询问、质询人真实姓名。询问、质询人对询问、质询对象作出的答复如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会议询问、质询的要求。会议询问、质询在区委、区纪委领导下,由区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具体协调实施。涉及到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有关问题的,请区委主要领导参加。涉及到区管领导班子有关问题的,可请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党代表书面询问,被询问组织和个人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党代表书面质询,被质询组织和个人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质询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对询问、质询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质询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或说明;需要纠正的,应作出承诺,落实整改措施;在承诺的时间内未得到解决的,党代表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 询问、质询问题的办理情况,纳入被询问、质询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第二节 列席党委、纪委会议
  第十四条 区委、区纪委召开全委会、常委会及其重要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会议。区委在讨论决定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时,应当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邀请党代表列席的区委、区纪委有关会议,应在会前发布公告,告知会议议题;受邀党代表应认真收集有关信息,充分做好会前准备。
  第十六条 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督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第十七条 每次列席会议的党代表不少于5名。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可以就会议议题的有关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
  第三节 参与指定问题调查
  第十八条 党代表经区委、区纪委安排,可以参与对机关、街道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一些指定问题的调查。
  第十九条 党代表参与指定问题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组织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中存在的问题;
  (二)党组织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四)接受党员、干部的申诉,参与违纪党员的审理助辩;
  (五)有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条 参与指定问题调查的党代表可对调查方案和调查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参与指定问题调查的党代表应安排3名(含3名)以上,与调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监督工作在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区纪委成立党代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党代会常任制办公室和区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党代表日常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党代表开展监督工作,并为党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党代表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对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对非本级所能解决的问题,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区纪委将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党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党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下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共白下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点评:

白下区党代表参与重大决策

  2006年以来,白下区纪委结合城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需要,以“党代表任期制”为抓手,重点围绕激活城区党代表监督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党代表监督机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党代表监督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党代表监督基本工作制度。区纪委出台了《党代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党代表监督工作的目标与要求、权利与义务、内容与方法。

  二是建立党代表实施监督具体配套制度。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代表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区、街道、社区三级党组织在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时,必须安排部分基层党代表列席会议。

  三是建立党代表监督相关保障制度。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保障党代表知情权。

  白下区创新发展党代表监督制度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系统性。从制度设计入手,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体系化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系统配套、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

  保障性。区委建立了党代表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通过划分党代表团,安排党代表与机关部门、街道结对,形成上下联动的立体化监督网络。

  实用性。实行党代表“服务承诺制”、党代表咨询热线等,使党代表监督制度立足于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内民主,为民办实事。

  3年来,共有基层党代表100余人次列席区委全会,先后参与40多个事关全局的重要课题调研,并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共收到并及时办结党代表提案、意见和建议68件,提案办理满意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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