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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们从本期开始推出好制度点评专栏,选择基层出台的好制度进行介绍和点评,目的是鼓励创新,相互启发,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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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制度点评第一期:关于《栖霞区委 区政府关于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的点评
[发布日期: 2009-06-2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572

  制度:

区委 区政府关于加强对基层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栖霞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方针。
  第三条 基层领导干部指各村(社区)书记、主任以及两委会班子其他成员,各基层站所负责人。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对基层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坚持依法执政,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决定及工作部署,服从大局,保证政令畅通。
  (二)民主选举干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优配强基层干部;在民主选举过程中不得使用威胁、贿赂、宗族势力干扰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手段。
  (三)坚持民主决策。具备完善的议事规则;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进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四)资金、资源、资产管理使用。严格执行村账街道代理、农村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国有(集体)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三项制度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认真落实民主理财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物品采购等按照规定和程序操作;能够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办法
  第五条 自我监督。自觉按照“党务、村(居)务、财务”三公开的要求,规范公开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不涉及到保密内容的,也应公开。通过党员议事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听证会、设立公示栏等有效形式公开。针对群众对公开内容的询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释和答复,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必须重新公布。
  第六条 组织监督。实行基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政档案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通过组织考核,全面掌握基层领导干部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通过查办案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查纠作用。
  第七条 民主监督。对照年初签订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在年终组织实施勤廉双述评议,并进行勤廉公示。自觉接受村(居)务监督员的监督,听取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群众的测评。
  第八条 信访监督。建立街道纪工委信访接待制度,固定时间、地点接访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笔录。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和网上举报。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按照信访监督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说明问题,并进行教育、提醒,限期改正。
  第九条 社会监督。通过调研视察、专项检查、提交议案等方式,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 司法监督。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针对基层领导干部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紧密协作,依法对基层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规范基层领导干部奖惩措施。科学制定基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实施目标量化考核,并严格运用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由联系各村(居)的街道领导分工负责,带头履行监督责任。区各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加大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基层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视情节轻重,依据党政纪条规,给以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基层领导干部负有监督责任的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于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基层领导干部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街道要根据本办法,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以规范基层领导干部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商区委组织部、农工办、区民政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市栖霞区委员会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2008年7月9日

  

  点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基层组织尤其是部分村级集体经济规模迅速壮大,村(社区)可用财力日益增强,但与此同时,由于对村级组织主要负责干部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少数村(社区)干部滥用职权、挥霍浪费、优亲厚友等失职渎职行为甚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经成为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基层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阻碍了村(社区)又好又快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栖霞区于2008年7月制定出台《基层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栖霞区基层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五章十六条,突出做到三个明确。一是突出针对性,明确监督内容。监督内容紧密结合基层实际,涵盖基层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民主选举干部情况、坚持民主决策情况、资金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等各个方面。二是突出综合性,明确监督渠道。通过自我监督、组织监督、民主监督、信访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司法监督等多种渠道对基层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立体式的监督网络。三是突出实效性,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科学制定基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实施目标量化考核,并严格运用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各有关责任部门、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办法》的具体落实。
  《办法》实施一年以来,监督效果逐渐显现。《办法》切实保障了广大村(居)民的参与权、决策权、知情权,基层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受到有效监督,廉洁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村务、财务公开机制进一步规范。各村(社区)能够严格按照《栖霞区村务公开目录》所要求的公开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进行村务公开,通过检查发现,全区56个村(含涉农社区)村务按季公开率达100%,群众满意率大大提升。各街道根据《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使得《办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街道、村(社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具体责任,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形成了廉政建设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市纪委研究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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