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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分解细化省级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发布时间: 2008-07-25 ][字号:][关闭窗口]

   近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对全省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同时对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出具体的分解细化。
  《意见》对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都作出了具体的分解细化。如省委书记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省委、省人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领导班子正职,对市州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省长对全省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省委省政府其他班子成员都对其“分管单位”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分解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在明确职责时,要做到责任到人,任务量化,措施具体,时限清楚,便于检查和考核。各市州和省直各单位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方案,要上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落实报告制度。各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每年都须向省委作出综合报告。在向省委报告综合情况的同时,其领导班子成员还须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省纪委、省监察厅要成立考核委员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将以派出考核组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须进行组织调整。《意见》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重点范围。(来源: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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